
“避風港原則”是處理網絡服務商與版權人糾紛解決的核心原則。“避風港原則”的概念最早由美國提出,中國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擴大部分與該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拼多多圍繞 “避風港原則”展開了如下抗辯:
1.主體不適格。拼多多平臺是非自營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其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僅負責平臺的日常維護、技術支持;
2.原告未能舉證證明侵權事實存在;
3.拼多多主觀并無過錯;拼多多平臺提供的公開的知識產權維權投訴指引中,明確表述如收到權利人的有效投訴會立即對被投訴商品采取下架、斷開鏈接等有效處理措施。本案中,拼多多經營者已對被控產品采取了下架措施;
4.平臺未因被訴侵權事實獲利。

具體規則是:網絡服務商對網民上傳至網絡的信息沒有事先審查的義務,原則上網站不為網民的版權侵權行為負責,但是版權人向服務商提示網絡中存在版權侵權行為后,服務商應采取必要措施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如果網絡服務商接到版權人提示后怠于采取必要措施,那么就需要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