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無理由退貨”的適用范圍到底是什么?直播間消費售后有問題,商家和大主播卻互相推諉?近年來,電商網購、直播帶貨、外賣餐飲等等網絡消費已成為人們主流的消費方式之一,但同時,相關消費糾紛也層出不窮。
為妥善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經濟健康持續發展,紅星資本局注意到,12月27日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征求意見稿),于2022年1月7日前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對此,多位業內專家學者向紅星資本局作出詳細解讀。上海財經大學電子商務研究所執行所長崔麗麗表示,“整體來看,意見稿最為亮眼之處在于,對網絡消費糾紛中一些模凌兩可的情形做出了是否支持的明確表示,且更偏重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以及平臺經營商戶的合法經營。”
1、七天無理由退貨
只要商家承諾,四項除外商品也可以退貨、
紅星資本局注意到,最高法此次發布的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的第一個司法解釋的征求意見稿共24條,對合同權利義務、網絡消費欺詐、網絡直播帶貨、外賣餐飲等5個方面糾紛的法律適用問題作出了進一步明確。
“意見稿對于電商平臺和商家的責任區分更清晰,消費者權益能得到最大程度保護。”崔麗麗分析稱。
網經社電商分析師莫岱青表示,“網絡消費在多年的發展過程中日益走向規范。直播電商都經歷了野蠻生長到政策收緊的過程。如今嚴格的政策監管,也讓直播電商規范化。直播電商走過之前的快速生長時期后,主播、產業鏈上下游的資源有待進一步整合,需要有相對統一的標準,協調產業角色之間的分工、銜接,從而來規范行業以及提高整體效率和品質。”
紅星資本局注意到,本次意見稿中,有3條意見針對“七日無理由退貨”,包括“未經消費者確認的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四項除外商品做出無理由退貨承諾”“以商品已拆封為由拒絕無理由退貨”的三種情況,人民法院均作出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
特別是第四條,依據征求意見稿,如果電子商務經營者對法律規定的四項除外商品做出無理由退貨承諾,消費者主張退貨,法院將予以支持。
崔麗麗表示,這意味著,即使是鮮活易腐商品,只要商家承諾可以無理由退貨,就應當執行退貨。“一般而言,法律規定相對來說是比較基本層面的,企業實操應高于法律規定。”
此外,對日益活躍的二手市場,意見稿第九條也解釋稱,“消費者在二手商品網絡交易平臺購買二手商品受到損害,人民法院綜合銷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質、來源、數量、價格、頻率、是否有其他銷售渠道、收入等情況,能夠認定銷售者系通過買賣二手商品從事商業經營活動,消費者主張商品銷售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擔經營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崔麗麗稱,該條例區分了哪些是專業從事二手生意的商家,哪些是自用轉賣,而條例應該是針對商家適用。
2、直播帶貨售后
消費者主張運營者擔責,法院支持
今年雙十一,巴黎歐萊雅安瓶面膜差價問題不斷發酵,李佳琦、薇婭兩主播及品牌方多次發聲明表態。消費者在質疑巴黎歐萊雅虛假宣傳的同時,也備受困擾,“直播間商品售后,到底該找誰?”
紅星資本局注意到,本次意見稿給出了兩個方案,這在以往并不多見。簡單地說,消費者因在網絡直播間點擊購買商品,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主張直播間運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責任,而直播間運營者卻說,自己只是廣告代言,不是真正的銷售者。方案一是,在直播間運營者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銷售者時,法院要對多種因素綜合判斷;方案二是,法院直接支持消費者。
對此,崔麗麗表示,“采用什么方案,關鍵要看直播運營方是不是可以舉證。如果可以舉證,更適用于第一方案,而第二種更加適用于廣告的形式。”
崔麗麗認為,兩種方案并不是絕對的二選一的關系,有可能會同時存在,“直播間的特征屬性也有不同,有的直播間就是賣貨,有的更側重于宣傳和種草。”
專注于合同糾紛的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鄭美玲,則對紅星資本局表示,她更傾向于方案二,“直播間運營者責任的方案二,會更加提高直播間對其銷售商品的審核義務。”
此外,意見稿中明確了直播營銷平臺的責任,對平臺的審核義務、連帶責任都做出了相應要求。
紅星資本局了解到,目前行業內主播和直播平臺的合作模式一般有兩種,一種是主播直接跟平臺簽約入駐,是直接合作的關系;另一種是經紀公司和平臺簽署合作協議,是間接服務關系。
崔麗麗舉例稱,平臺(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更像是百貨商場,為消費者提供購物渠道,而主播(直播間運營者)則類似于商場里的銷售。因此在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時,直播平臺與主播承擔連帶責任是合理的。
而在虛假宣傳、虛假原價優惠價等方面,意見稿也做出了更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紅星資本局注意到,目前不少電商平臺在大型購物節前,已存在一定的保價行為,那么這與意見稿所示有何區別呢?
鄭美玲表示,意見稿的內容意味著,消費者受到欺詐向平臺經營者主張責任時,“不必局限于現在一些大型購物節保價行為的15天時間內。價格比對周期較長的情況下,更有效避免商家在進行類似活動的宣傳推廣時虛構價格、虛假折扣行為。”
3、外賣餐飲
代工也要負主體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意見稿在網絡購物之余,還特別提到了外賣餐飲安全。
意見稿用三個條文對外賣餐飲規則進行明確,首先是強調外賣餐飲平臺的審查義務,其次對外賣餐具包裝材料也做出了支持消費者索賠的解釋。
鄭美玲認為,“外賣平臺應嚴格審查入網要求,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通過連帶責任這樣一個責任機制的明確,加強平臺對商家的嚴格審核,也方便消費者維權。”
另外,近年來,外賣餐飲使用料理包或請人代加工的新聞屢見不鮮,如何保證相關食品安全,厘清各方責任?
紅星資本局注意到,意見稿中第二十二條顯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以訂單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對此,崔麗麗表示,終端商家需承擔全部責任,這是明確服務提供者的主體責任,“即使商家使用了料理包,在實際場景中,也默認商家自己為料理包的食品安全負責,不能夠以訂單是委托他人,作為一個適用來推脫自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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